近日,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公示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33)整改情况。此次督察反馈的问题是少数汽修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个别汽修厂甚至在收到整改通知、尚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强行喷漆作业。
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33)整改情况公示
根据《黄冈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按照黄冈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33)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督察发现,少数汽修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到位,个别汽修厂甚至在收到整改通知、尚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强行喷漆作业。
二、整改目标
持续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督促汽修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规范运行。
三、整改措施
(一)压实汽修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结合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平台推广应用,根据每季度全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使用情况通报内容,督促汽车维修经营者持续规范数据时效管理、提升系统安装率、使用率和数据上传率,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尤其是严格规范尾气治理数据,确保污染防治尾气治理形成闭环。
(二)全面开展督导督查工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协调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提升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严格贯彻落实错峰作业。各县市区持续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建立问题清单,督促汽修单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规范运行。
四、整改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通过线上宣传、巡查督导等方式,落实维修企业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现场督导1056人/次。严格落实维修企业(特别是钣金涂漆业务)限时作业,严格督查活性炭、过滤棉更换记录、作业台账,单独密闭调漆间、维修“四废”处置等问题。2024年11月,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城区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对城区83家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及12家M站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截至12月底,全市一、二类维修(喷涂)企业已全部安装或改进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全部完成活性炭(过滤棉)更换,尾气治理数据上传率100%,极大地改善了维修喷涂作业环境,为我市臭氧达标保良起到积极作用。
五、验收情况
该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并于2025年1月8日通过现场验收组验收。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全面落实经营备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包括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及已经完成备案事项)经营备案情况开展大排查,摸清行业底数,对尚未备案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备案。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要求,对已备案的维修企业要抽查其是否符合备案承诺条件,同时做好检查台账。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内容:一是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措施、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及落实执行情况;三是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警示、禁令标志等落实情况;四是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及处理情况,烤漆房和举升机等重点设备维护管理等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进行整改跟踪,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规范维修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是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收集改装机动车;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维修车辆;是否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台账及维修档案等。
(四)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政策法规和服务规范指导,加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推动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于公示起始日期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黄冈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