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宠物医院 | 紫外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活性炭一个季度更换一次的要求更换,被重罚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14
阅读次数:13636
阅读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4〕CH045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紫外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活性炭一个季度更换一次的要求更换。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CH11080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査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CH1111001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成都生态市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1月03日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原文中摘要)

● 上述内容包含的数据及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与操作建议,据此而进行的投资、买卖、运营等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及法律后果均应当自行承担。

● 凡本网注明“来源:铭炭网”的所有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铭炭科技保留依法追究违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 本网免费提供的注明来源铭炭网以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图片、视频等,一般来自于其他公开渠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在我网站进行公开展示目的在于与业内分享更多资讯,非用于商业目的或以实现商业利益为目的。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对前述内容进行使用,必须标明作品最初来源和出处,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