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成环罚字〔2024〕CH045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紫外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活性炭一个季度更换一次的要求更换。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査(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CH11080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査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CH1111001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成都生态市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01月03日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原文中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