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发布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02/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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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浙江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准入指导意见》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相应行业的发展规划等。《准入指导意见》对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新(迁)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

二、空间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厂界外应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三、工艺与装备

应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积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严禁选用不能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焚烧炉不同负荷工况下,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应采用“3T+E”(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 Air))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及周边用热条件,鼓励余热利用。对于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 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四、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和厂内垃圾运输通道、地磅等重点区域的初期雨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处理后优先厂内回用。

应降低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

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入库坡道应封闭,坡道入口应配置风幕、感应门等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库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至电子显示屏。

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应符合超低排放要求,配套建设高效脱硝、除尘、脱硫脱酸等废气净化设施,落实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全物料转运清洁方式运输。除尘器宜设置若干独立的过滤仓室,鼓励采用聚四氟乙烯(PTFE)覆膜滤袋等高效措施,采用在线清灰方式,应有滤料损坏监测手段;采用离线清灰方式,应保证关闭一个仓室情况下的除尘器过滤风速达到相应的要求(≤0.8米/分钟)。

鼓励配套建设二噁英及重金属烟气深度净化装置。采用喷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属及二噁英时,应采用称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线计量装置,并设置活性炭喷射备用装置。

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及排放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数据传输至电子显示屏在厂界外进行公示,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等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及达标情况。

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和烟气超低排放限值等要求。正常运行时收集的恶臭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焚烧飞灰、废滤袋和废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项目产灰比原则上应控制在 3.5%及以下。

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要求。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提高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装备水平,避免在接收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按规范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设施、罐区和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废水和垃圾渗滤液输送应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沟套明管。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

应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控项目环境风险。按规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并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外溢。

六、总量控制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还应关注重金属、二噁英、氯化氢、一氧化碳、氨等污染因子。

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2倍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规定执行。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自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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