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汽修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汽修过程中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在喷涂、烘干等环节大量挥发,成为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物排放源之一。
为提高汽修行业经营主体积极性,通过推动汽修企业治理设备的升级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昌平区交通局牵头制定了《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以奖代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奖励资金标准为按照汽修企业改造项目每个汽修企业每台设备奖励5万元。
01
《办法》全文
昌平区交通局汽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升级改造以奖代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PM2.5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控与治理,通过开展汽修企业末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升级改造,减少我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高汽修企业自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积极性,推动汽修行业重污染绩效提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是指汽修企业通过加装过滤袋、过滤桶、活性炭或整体更换治理设施等方式,《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汽车维修业B级或A级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资金标准
第四条 在昌平区内实际经营的合规备案汽修企业(以下简称汽修企业)开展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改造后满足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25)和《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汽车维修业B级或A级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且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污染绩效提级评审认定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五条 自《北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实施后,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重污染绩效提级评审认定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在奖励资金范围内。认定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和认定时间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网公布名单和时间为准。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汽修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应在昌平区范围内,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地异常企业。
第七条 按照汽修企业改造项目每个汽修企业每台设备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汽修企业申请验收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VOCs治理设施购买或安装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升级改造后的废气检测报告、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的认定文件、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第九条 汽修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由昌平区交通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阶段由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分别聘请交通、环保领域专家出具区级初审意见,区级踏勘专家费用由区财政保障,汽修企业方须至少安排企业代表1人共同参与。经现场踏勘及材料审核后,昌平区交通局、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应出具验收意见,并上报市交通委。未通过市交通委验收的汽修企业,不能享受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发放程序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昌平区交通局根据区域内汽修企业重污染绩效提级评审认定结果据实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汽修企业,如有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暂停奖励资金发放,待审查结束后重新评估是否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发现汽修企业在奖励资金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奖励资金应一次性退回。经通知/告知仍不退还的,企业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等级列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已领取奖励资金的汽修企业,自奖励资金领取日起,一年内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或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汽修企业应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一个汽修企业的一台设备仅能领取一次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汽修企业是实施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治理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六条 昌平区交通局、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做好宣传动员、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昌平区交通局要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
昌平区交通局负责管理升级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昌平区交通局等依法开展汽修企业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以奖代补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或试行满两年后,按照相关政策、工作要求和昌平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2024年已通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污染绩效提级评审认定为B级的企业,申请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已享受北京市或昌平区政府污染绩效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汽修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本次奖励资金。如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应退回依据本办法享受的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