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其中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要求强制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彻底撕掉了买单出口的“货主隐身”外衣,基本宣告“买单出口”或将成为历史。
01
何为“买单出口”?
买单出口是指没有出口权的单位(例如某工厂,贸易公司,或个人做贸易等)要出口货物的话,他们也必须向海关申报出口,但是这些企业没有出口权,也就没有权力直接向海关申报出口。
这样他们的货物就必须要以某个有出口权的单位的名义来向海关申报出口。没有出口权的单位付钱给有出口权的单位,向此有出口权的单位买一套合法的出口报关资料来向海关申报的这种方式叫“买单出口”或简称“买单”。
“买单出口”对于一些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来说确实方便很多,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风险问题:
1、由于“买单出口”企业无法直接退税,变相地增加了成本。
单纯从经济账来算,以100万元的出口额为例,企业将直接损失13%的退税利润,
2、收汇环节同样存在风险,个人账户每年5万美元的限额根本撑不起正经生意,还容易触发银行反洗钱监控。
如果选择通过第三方转账或地下钱庄收钱,小则手续费高昂,成本增加,面临直接的资金风险。大则若一旦被证实为通过“买单出口”进行“洗票”、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的行为,不仅货物可能被扣押,企业还会被列入海关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甚至可能承担刑责。
02
新政策带来的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一是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的,应就其出口货物的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自营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出口本企业生产或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应将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除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外,出口企业还需进一步申报上述两类出口收入的具体情况。
二是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为规范代理出口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即企业需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这意味着那些代理出口企业需在预缴申报时提供真实货主信息及出口金额,若未准确报送,将由其承担企业所得税补缴风险。税务机关通过海关大数据比对,可精准识别买单出口、低报货值等违规行为。
例如:
【案例1】
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
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案例2】
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
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03
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