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与定位:填补空白,构建“闭环治理”新体系
2025年4月25日,江苏省地方标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32/T5088—2025)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个废活性炭再生行业专项污染控制标准,其核心使命是解决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废活性炭的再生利用与污染防控难题。
精准锁定对象:仅适用于工业VOCs治理(不含餐饮油烟)产生的废活性炭,明确禁止再生吸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噁英的废炭,后者须无害化处置。
闭环管理逻辑:要求再生活性炭必须重新用于VOCs治理,形成“产生再生回用”的闭环,避免再生炭流入低端市场引发二次污染。
政策衔接性:该标准是江苏重点行业危废综合利用“1+N”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与2021年《排污单位活性炭管理通知》形成管理接力,将废活性炭(类别HW49)纳入全生命周期监管。
二、技术创新:全链条精细化管控的三大突破
1.入厂门槛前置:以实验倒逼质量
模拟再生实验强制化:企业需配备马弗炉等设备,对每批次废炭进行再生模拟实验,确保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650mg/g(煤质/水质炭分别按GB/T7702.7、GB/T12496.8检测)。
污染物阈值刚性约束:设定氟+氯总含量(干基)≤3%的准入红线(有预处理工艺除外),并对汞、铅等9类特征污染物实施批次检测。
2.再生工艺参数科学量化
标准首次提出基于热失重终止温度的再生参数动态调控方案:
热失重终止温度 |
停留时间 |
水蒸气用量 |
再生温度 |
<400℃ |
≥10分钟 |
无需 |
终止温度+100℃ |
400–600℃ |
≥20分钟 |
少量 |
终止温度+100℃ |
>600℃ |
≥20分钟 |
等质量炭重 |
终止温度+100℃ |
同时要求惰性气氛操作(氧含量可控),防范燃爆风险,并强制配备一燃室、急冷塔等烟气处理设施。
3.再生品安全限值制度化
针对再生活性炭中有毒物质,首创9项强制性限量指标:
此举填补了再生炭有害物管控的空白,为下游VOCs治理企业提供安全使用依据。
三、管理升级:智能化监管与责任延伸
标准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控污”,核心手段包括:
全流程数据溯源:建立“一厂一档”电子数据库(保存≥10年),在入厂、贮存、再生等关键节点安装视频监控(录像≥3个月)。
危废台账联动:按HJ1259要求对接江苏省固废管理系统,确保活性炭来源、再生量、流向数据与排污许可台账一致。
社会责任外化:强制企业公开再生炭用途、污染物监测结果及年度环境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四、行业影响:驱动绿色转型与区域协同
淘汰落后产能:小作坊式再生企业因检测设备(如HJ702汞检测仪)、智能平台等投入门槛被清退,行业向规模化、高技术化升级。
减碳降污协同:据测算,再生1吨活性炭比生产新品减少碳排放约3吨,江苏年再生潜力超10万吨,可降低原生炭开采与填埋污染。
长三角协同加速:江苏标准与浙江“2025年活性炭集中再生体系全覆盖”目标形成区域呼应,为全国提供技术范本。
DB32/T5088—2025通过科学量化工艺参数、刚性约束有害物限值、智能赋能全程监管,将废活性炭再生从边缘产业推向绿色循环经济的核心赛道。